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呢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主要包括:
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情况,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2. 对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的情况,如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3. 对行政许可申请受阻的情况,包括申请行政许可被拒绝、在法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或对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持有异议。
4. 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情况,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 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争议的情况,如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感到不满。
6. 对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情况。
7. 对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况。
8. 对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义务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行政机关的决定都可以接受行政复议,例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等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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