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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司法解释

挪用资金罪司法解释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数额标准,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此外,对于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挪用公款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二倍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挪用资金的行为在提起公诉之前能够将挪用的资金退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解释和规定,具体案件可能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进行判断。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咨询,建议联系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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