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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

必须存在一个有效的双务合同,且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

2. 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 :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存在先后顺序,即一方先履行,一方后履行。

3. 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 :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在合同生效后,直至先履行义务完全履行之前。

4. 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

先履行方需要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在合同成立后出现了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或者有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5. 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

如果后履行方没有提供担保,如抵押物或第三方保证,先履行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6. 通知对方 :

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应当通知对方,告知其存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风险,并表明将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7. 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

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相对人确实无能力履行其债务,这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资产等情形。

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如果先履行方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情形而中止履行,可能会被视为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以上条件均需在具体案件中结合实际情形进行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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