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
数罪并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判决前数罪并罚 :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2. 发现漏罪的并罚 :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合并执行刑罚。
3. 再犯新罪的并罚 :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应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合并执行刑罚。
4. 特定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
如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实施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对检查人员实施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依照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其他如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行为,以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实施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也适用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遵循《刑法》第69条的规定,具体包括:
当数罪中的一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时,不适用数罪并罚。
数罪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的,数罪并罚的期限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总和刑期不超过三十五年的,数罪并罚的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
以上情形均根据《刑法》第69条、第70条和第71条的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数罪并罚的具体应用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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